工業爐窯
更新時間:2012-06-13 點擊次數:7294
《GB9078-1996工業爐窯》規定了10類19種工業爐窯煙塵、生產性粉塵、6種有害的zui允許濃度、煙氣黑度的限值。
(1)適用范圍
本適用于除煉焦爐、焚煉爐、水泥工業以外使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的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影響評價、、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管理。
(2)該采用的定義
①工業爐窯:工業爐窯是指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燃燒或電能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冶煉、焙燒、燒結、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
②狀態:指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規定的濃度均指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③無組織:凡不通過煙囪或排氣系統而泄漏煙塵、生產性粉塵和有害污染初,均稱無組織。
④過量空氣系數: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
⑤摻風系數:沖天爐摻風系數是指從加料口等處進爐體的空氣量與沖天爐工藝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
(3)適用區域
①本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分別與GB3095《空氣質量》境空氣質量功能區相對應。一類區一級;二類區二級;三類區三級。
②在一類區內,除市政、建筑施工臨時用瀝青加熱爐外,禁止新建各種工業爐窯,原有的工業爐窯改建時不得增加污染負荷。
(4)各種工業爐窯見本書附錄4
(5)煙囪度
①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zui允許度為15m。
②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煙(粉)塵和有害的工業爐窯,其煙囪(或排氣筒)zui允許度除應①和③規定外,還應按批準的影響報告書要求確定;
③當煙囪(或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除應①和②規定外,煙囪(或排氣筒)還應出zui建筑物3m以上。
④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度如果達不到①、②和③的一項規定時,其煙(粉)塵或有害zui允許濃度,應按相應區域值的50。
⑤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應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用平臺。